“太气人了!”江苏无锡,一女子买了份重疾险,7个月后被确诊为甲状腺癌。女子做了手术后,申请保险理赔,谁知保险公司竟以女子没提供切片病理报告为由,拒绝理赔。女子认为保险公司的要求不合理,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刘女士为了给自己的健康一个保障,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经保险员介绍,该保险要交30年,每年8000元,保额50万元,可保终身。
另外,这份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了120种可理赔的重大疾病。同时该保险合同还规定,对这些疾病的保险理赔,需要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和治疗报告才行。
在购买保险后的第7个月,刘女士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做了详细检查,结果检查出甲状腺有异常。
刘女士十分害怕,这毕竟是癌症。为了确认和保证检查无误,刘女士又去了另外两家三家医院做了穿刺和细胞学检查,结果都是甲状腺癌。
不过,在医生详细的介绍什么是甲状腺癌后,刘女士终于放宽了心,这个癌症并不是绝症,还是有相当大的几率能治愈的。
后刘女士经过打听,得知上海的一家医院对甲状腺癌的治疗非常专业,他们采用的是射频消融术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这种方法相较于传统的开刀手术,具有创伤小、恢复快的优点。
刘女士自然选择了这个治疗方案。在治疗结束后,刘女士整理了所有的医疗报告和诊断证明,然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然而因为没有开刀,所以刘女士并没有做组织病理学检查,因此保险公司以刘女士缺少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为由,拒绝了理赔申请。
在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后,刘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刘女士表示:
1、本人按保险合同要求,去了三家资质符合的三甲医院看病,三家医院均诊断为甲状腺癌。
2、虽然本人没提供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可是本人有医院出具的穿刺病理学检查报告,这和组织病理学的检查方式其实差不多。
3、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需要开刀后进行,而医院既然有更好的治疗方式,那本人肯定会去选择,但保险公司不能因为没开刀就给不理赔。
随着科技的慢慢的提升,医学诊疗技术也会随之更完善。作为消费者,肯定是选择更加有疗效的治疗方式,来减少痛苦。
本案中,刘女士选择了比原始开刀方式更加好的射频消融术来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是其自主选择权的体现。
保险公司以刘女士选择的治疗方式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就要拒绝理赔,这侵犯了刘女士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当保险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时,应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若有多种解释,则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案涉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需要刘女士提供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作为理赔的条件之一。
本案中,刘女士提供的穿刺病理学检查的诊断报告,与组织病理学报告的作用,其实是差不多的,都是为了确诊刘女士的疾病。
况且,刘女士在3家保险合同规定的三甲医院做诊断,均得出一致的结论,这增强了诊断报告的可信度。
因此,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刘女士提交的诊断报告,符合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组织病理学检查”要求。
既然刘女士的发病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已满足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那保险公司就应承担对应的理赔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刘女士提供的诊断材料,符合保险理赔要求,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向刘女士赔付保险金15万元,并豁免刘女士确诊以后余下的各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