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实行“痛经假”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11月1日起,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可以休假1日至2日。
“痛经假”并非云南首创。而《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即使一些地方通过行政法规规定了“痛经假”,但当地仍有不少劳动者反映,这项规定“停留在纸面上”。除“痛经假”外,法律和法规及一些地方还明确规定了探亲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实践中同样存在落地难的情况。
一方面,法律和法规重申和进一步明确劳动者依法能够轻松的享受的休息休假权利,另一方面,一些假期却始终难以落地。如何让劳动者真正享受到法律赋予的休假权益?相关规定又该如何完善?记者对此展开调查采访。
在山西某银行从事窗口服务工作的田女士看到云南“痛经假”的相关新闻后,一搜索才知道,原来山西早有类似规定——根据《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经本人提出,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用人单位理应当给予1日至2日休息。
然而,当她试探性地向单位询问是不是能够休“痛经假”时,得到的回复却是“工作性质不允许”“痛经有那么严重吗,还需要请假”?
“痛经严重的时候真的很痛苦。”田女士说,多年来,如果上班当天正好赶上经期,她必须提前两个小时吃下止疼药,才能勉力支撑。如果因痛经严重走事假程序报批,就面临换班、扣全勤、绩效奖金等问题。
记者查阅各地相关规定发现,目前全国至少有15个省份的“痛经假”面向所有女性。个别省份将“痛经假”适合使用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如只适用于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部分省份“痛经假”在面向所有女性的基础上,对于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女性还提出了更细致的休息规定。
“随着时代的进步,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范围也在不断拓展。‘痛经假’慢慢的变多地写入地方性法规,说明痛经这一女性生理问题造成的病理休假需求,慢慢的变成了休假立法所关注到的现实问题,也体现了我国劳动法对于女职工保护的重要立法目的。”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全国总工会理论和劳动关系智库专家吴文芳说。
然而,记者正常采访多名来自上述面向所有职工规定有“痛经假”的省份劳动者发现,“痛经假”并未得到普遍落实。有劳动者直言“没听说过”“不知道有这个假”;有劳动者称自己不敢申请,同事也没人申请;有劳动者申请“痛经假”时,被单位按照事假、病假处理。
此外,因为一些地方要求“痛经假”有医院证明,在实践中又出现了一些痛经者无力外出就医开证明,或难以就医自证有痛经问题的现实困境。
“尝试申请过一次‘痛经假’,以后再也不休了,宁愿疼死在单位。”让在北京工作的慕女士发出如此感慨的原因是,他们公司女性员工虽能休“痛经假”,但必须要提供正规医院的证明。“有一次,我拖着沉重的步伐好不容易走到医院,医生初步检查后又提出要抽血、做B超,折腾了一上午花了300多元才开出休一天假的假条。”
采访中,还有受访者提出这样的担忧:“痛经假”如果普遍落实,会不会又加重针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枷锁?
记者查阅公开资料发现,除“痛经假”外,法律和法规及一些地方还明确规定有探亲假、陪产假、育儿假等“小众”假期,但实践中,这些假期一些劳动者压根没听说过;个别企业绝对没贯彻落实;有的即使能申请相关假期,也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存在劳动者不敢提、用人单位设障不让请假等问题。
以陪产假为例,各地在计划生育条例中均规定有10天到30天不等的男性陪产假(有些规定中称护理假),而落地的难度同样不小。
一年前,在山东某公司任职的张先生因妻子坐月子期间身体非常虚弱,需要人贴身照顾,于是向公司提出想休假照顾妻子。不料,公司领导先是质疑他家中情况的真实性,之后又说公司目前正处于项目攻坚阶段,他作为核心成员之一不能在这样一个时间段离开。
尽管张先生表示能安排好工作交接,甚至提出可以远程办公,但领导仍以很多理由推脱。最终张先生只请了几天事假,在照顾妻子的同时还得担心工作上的事情,身心俱疲。
与陪产假类似,近年来多地出台新政,加码生育、婚假等福利,其中明确规定了育儿假和护理假。例如,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规定,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企业每年给予小两口各10日的育儿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日的护理假。
记者近日采访多名在天津工作的劳动者,他们均表示所在公司不设立或自己从未享受过育儿假、护理假。
被明文规定的休假权利,劳动者在申请时却受到企业阻挠,由此引发不少纠纷。
今年4月30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劳动争议案例。员工因家中不满6个月的幼儿住院请育儿假未获批,改请事假仍未获批。公司以其旷工3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被法院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万余元。
东莞中院在判决中指出,陈某以其未满6个月的幼儿住院为由申请休育儿假,既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也符合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在休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陈某又依据公司要求变更为请事假。某科技公司在明知陈某幼儿住院的情况下,仍以请假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按陈某旷工处理,既不合情也不合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范围指出,一是在整个社会层面上,涉及休假的价值理念和文化氛围还有待优化。从企业的角度来看,由于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性不足,导致其不想或不能让员工休假;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在总体的工资水平有待提升的基础上,对自身的权利关注较少,而对工资报酬关注较多,为了获得更高工资报酬,选择不休假。
二是立法层面,有些休假制度成本分担的合理性有待提升。由于目前的休假大部分由企业承担成本,使得部分企业不愿意让员工休假。
三是执法层面,休假制度作为劳动基准的组成部分,目前的监察执法还相对薄弱,没有很好的方法实际做到违法必究。
“需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休假的设定应当由哪一级法律和法规来确定?如果任一层次的地方性立法都可以给劳动者设立休假,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可以由政府各个层级进行任意性调整,这涉及对企业经营管理的不合理干预。”吴文芳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关注到,地方行政法规往往都采用倡导式立法,如“鼓励企业”“支持设立”,并未规定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没有具体的落实办法和维权措施。
“一方面,有些权益制度超出了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欠缺实施条件和实施机制,容易成为‘纸面上的权益’,另一方面,劳动者权益的实现需要企业、工会及相关社会组织、国家多方一起努力,各负其责并做好衔接和协作,单纯依靠一方必将加重其负担,难以奏效。”娄宇说。
吴文芳介绍,我国并存两套休假系统:一种原因是原计划经济下因劳动力安排缺乏灵活性所带来的探亲假、婚丧假等大量因事而设的休假;另一方面,我国进行劳动力市场化改革后,开始推广企业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在市场经济国家是让劳动力能够在一定周期得到较好休息或处理各种私人事务的普遍性假期,也就不再因事而设立各类休假。
“对于企业而言,劳动者休假种类较为繁多,有几率会使配合意愿不强。因此,为改善劳动者休假的执行情况,应当对两套休假体系进行整合、融合,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执法。一方面防止各地政策打补丁式的休假规定,另一方面提升休假执法的实际效果。”吴文芳说。
在范围看来,首先,立法上应该明确相关休假的规则,如关于“痛经假”,各地规定不同,应该明确:其一,休假前提,应该是痛经导致不能工作可以休假,而不单单是不适等症状的描述;其二,休假程序,即应该在确保休假的真实基础上,简化休假流程;其三,休假待遇。目前有些地方规定是正常支付工资,有些地方规定不明确,建议应该统一明确。
“执法上应该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加强休假制度的普法宣传,督促企业落实对于劳动者休假权的保障,对于存在违法的情形,应该予以查处。另外,还应在理念上带领企业和劳动者重新理解休假与工作的关系,营造休假是为越来越好、更长时间工作的社会氛围。”范围说。